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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炉》数字版权分授两家
2011年年初,贾平凹的作品《古炉》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同时,经贾平凹授权的电子版在网易上线。于是,人文社将网易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古炉》的数字版权。
根据媒体报道,2008年12月16日,人文社与贾平凹签订了《古炉》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以及该作品的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人文社认为自己对《古炉》享有独家完整的专有出版权。
然而作者贾平凹本人此后又书面授权在网易网站读书频道上首发、连载,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家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贾平凹给谁的数字版权授权有效。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撰文指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该作品的版权(包括数字版权)即归作者享有。作者将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时,数字版权是否许可或转让给出版社,要由双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具体约定。
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在和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数字版权归属往往约定不清楚,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等概念描述不清,没有说明授予的具体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结算方式、日后收益的保障等。只有合同约定准确、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否则所谓的“数字版权”依然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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