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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更新时间:2011-04-06
内容:
如何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回复:
缴纳审查费的日期(包括邮局、银行汇出日)是在2001年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规定按照新的审查费标准和新的减缓比例缴纳。审查费缴费日是2001年2月28日以前的,可以按原费标准和原减缓比例缴纳,承认其缴费有效。

2001年3月1日以前,因审查费未纳或缴纳不足,专利局已发出视撤通知的,申请人可以于2月28日前按原恢复费标准办理恢复手续的,承认其缴费有效;如果是在3月1日(含3月1日)执行日之后,按原恢复费标准办理恢复程序的,在收到专利局补缴恢复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新费标准补足恢复费的,恢复程序生效,专利申请继续进入实审程序;在指定的一个月内申请人仍未能补足恢复费,专利局将作出不予恢复权利通知,维持原视为撤回决定生效。

因审查费未缴或未缴足,自2001年3月1日起专利局正式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已明确通知申请人办理恢复程序应按缴纳新的恢复费的,不再给予指定期限补足费用的宽限,直接作出不予恢复权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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