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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后,专利申请费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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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后,专利申请费如何缴纳?
更新时间: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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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规定2001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申请日是2001年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新申请,应按新的申请费标准和新减缓比例规定的金额缴纳。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规定2001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申请日是2001年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新申请,应按新的申请费标准和新减缓比例规定的金额缴纳。
申请日是2001年2月28日(含2月28日)以前的新申请可以按照专利局受理处已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费用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原申请费标准和减缓比例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对要求优先权或分案的新申请,在申请时涉及的其他费用,应根据专利局通知的标准缴纳,3月1日后按新标准缴费,2月28日前按原标准缴费。
2001年3月1日之后,专利局打印的申请费视为撤回通知书中,执行新的恢复费标准,申请人未按新费标准办理恢复手续的,专利局将作出不予恢复权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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