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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衡免费音乐
随着有“全民爱好”之称的卡拉OK经久不衰和风靡盛行,与之伴生的是KTV行业经营的火爆。从路边简易的一元点歌到迎合大众的K歌房,再到豪华的KTV包间,对于经营者而言音乐作品一度是“免费的午餐”。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音乐作品权利人向KTV经营者维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2011年底,福建省厦门市38家KTV经营者被集体起诉要求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近日,厦门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妥善处理了侵权纠纷。这起案件向社会再次昭示:KTV行业正版化经营是必由之路,著作权集体管理亟待加强。
事件缘由:
维权大战终止“免费午餐”
2009年,厦门的8家KTV经营者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北京天语同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每首歌赔付1万元,这在厦门KTV界引起了震动。
厦门的索赔事件并非孤例,而是有着直接的社会背景。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了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法,然而KTV经营者却一直享用着免费的音乐“午餐”,歌曲的版权使用费始终不在其经营成本列表中。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的成立改变了这一格局。
是年,音集协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由,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向KTV经营者收取歌曲版权使用费的诉讼大战。从2008年10月开始,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侵权之诉。至2011年底,这批案子已经审结,有44家KTV被判侵权,总判赔额逾300万元。
在陡变的经营形势和诉讼面前,厦门的KTV经营者坐不住了:每家KTV的曲库里至少都有两三万首歌曲,如果按每首歌1万元的标准就是上亿元的赔偿,这无疑是天文数字。
这场官司打下来,结果以KTV经营者败诉或和解而告终,许多KTV经营者与音集协根据音集协公布的《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的公告》签署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按指导价9.3元/包厢/天缴纳使用费。
一波三折:
已交版费又被个体起诉
与音集协签订服务合同后,被起诉的这几家KTV以为形势峰回路转,“交款大吉”了,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2011年底,赔钱不到三年,他们和其他同行共38家以相同的理由又被推上了被告席。
不过,与2009年讼争不同的是,原告不是音集协这类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没有加入组织的个体权利人。他们通过授权福州某版权代理公司起诉,要求每家经营者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的音乐作品,并按每首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
KTV经营者们无奈中显示了愤懑:“刚交了集体的,又要被个体索赔,这怎么经营啊!”
让他们稍感欣慰的是,这次诉讼音集协主动站出来为他们聘请律师打官司。因为,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交费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赔偿判决:
依类区分实施不同责罚
厦门中院在受理该群体案件后进行了认真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将KTV经营者侵权行为分成了三种类型,并作出了不同的赔偿判决。
类型一:已向音集协交费并主动删歌的支付3000元
厦门中院认为,由于音集协并没有统一的曲库和具体管理的曲目详单,经营者的曲库共有数万首音乐作品,要在如此海量作品中对非会员作品予以甄别,存在现实的不可操作性。经营者在向音集协交纳使用费后,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曲库,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算故意侵权,所以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公开放映个体权利人的作品,客观上损害了个体权利人的利益,应停止侵害行为。鉴于个体权利人为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法院判令这类KTV经营者向个体权利人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类型二:未向音集协交费但主动删歌的每首侵权歌曲赔偿300元
另外一类经营者未向音集协交费,但点唱系统来源合法,且被起诉后主动删除了歌曲。对此类经营者,法院判令这类经营者按每首侵权歌曲3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厦门中院认为,这类经营者虽然点唱系统的来源合法,但并未取得系统中曲库作品的放映权,对自己是否享有点唱系统中的作品的放映权疏于注意,因此对侵权行为负有过错。不过,经营者基于信赖曲库来源,又无能力区分曲库中海量作品的权利主体,而且经营者收到应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作品。因此,经营者对个体权利人作品不属侵权故意,更非恶意。
类型三:既未向音集协交费又不应诉删歌的,每首侵权歌曲赔偿1000元
第三类经营者是,既没有向音集协交费,个体权利人起诉后,非但不出庭应诉,连诉讼材料都不接收,也不删除侵权歌曲。
厦门中院一审支持了代理公司的诉求,判令这类经营者按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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