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质政策
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暂缓执行部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计资[200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了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需要,2003年10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考虑到条件中有关高级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尚需一段时间,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10月31日之前,对这两项要求暂缓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级项目经理
1、若资质申请单位已派人参加高级项目经理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视为符合高级项目经理条件要求;
2、若资质申请单位未派人参加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则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中的高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替代。
二、质量管理体系
对一、二级资质申请单位,要求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暂不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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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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