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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质政策

关于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信计资[2007]2号)

更新时间:2011-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和换证工作,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调整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部资质办研究,决定修改证书样式,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新颁发的资质证书采用新版证书,正副本样本参见附件1、2。查看资质证书正副本样式,请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
  三、2004年至2006年获得资质证书的,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换发资质证书的,原有效期不做调整。
  四、2003年获得资质证书的,按照《关于2007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信计资[2006]09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五、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2007年3月1日前提交资质变更申请。各地方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变更审查,并提交部资质办。
  六、部资质办委托各省市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获证单位办理证书换发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如有遗失应按照规定办理遗失补发相关手续)。换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8月31日。逾期未换领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部资质办同时在工作网站上停止其资质公告。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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