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继续围绕落实服务核心区建设和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主题,坚持“突出重点、集约使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有利于促进消费增长、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品牌特色、提高便民商业品质、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新兴消费方式、提升行业水平等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全面促进海淀区商业服务业的发展。
1、促消费保增长项目:支持促进区域消费增长,对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贡献突出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将依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规模及同比增长指标给予资金奖励;
2、品牌引进项目:支持有利于改善全区商务发展环境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引进;
3、特色商业街升级改造项目: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实施升级改造项目,提升街区整体形象,改善街区消费环境;
4、电子商务项目:持传统商业服务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海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新技术等扩大销售,直接拉动区域经济增长;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商业等领域创新发展项目;对获得年度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5、现代物流发展项目:支持公共物流服务体系的建设;支持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建设改造;支持直接关系民生的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改善相关产品的检测、加工、包装、仓储、配送等设施条件;
6、便民服务体系项目:
(1)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建设;支持原配套商业网点恢复菜篮子等便民服务功能;
(2)北部地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北部园区引进优质连锁企业新建配套商业服务业项目;支持优质连锁企业进驻北部地区,新建配套商业项目;
(3)新一轮早餐工程建设项目及团膳发展项目:支持餐饮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固定式早餐网点;支持超市、便利店等商业网点开设早餐外卖窗口;支持餐饮企业进驻各科技园区、商务楼宇、单位食堂等开展早餐经营项目和配套午餐、晚餐等团膳项目;
(4)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优质家政企业新建家政网点及家政服务中心;支持家政行业培训;
(5)支持清真餐饮经营企业新建清真餐饮网点(不包括清真专柜);
(6)支持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停车系统升级改造(酒店配套餐饮企业不在本支持范围内)。
7、管理创新及信息化提升项目:支持商业服务业领域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等项目;支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项目和加强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8、行业发展项目。支持行业协会研究行业发展,推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推动业态提升;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业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等项目;
9、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建设项目。支持中关村西区范围内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建设;
10、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融资租赁等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海淀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购买办公用房、房屋租赁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1、支持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支持新兴业态和具备行业引领示范效应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和提升;支持推进区域营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
根据《支持办法》的规定,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且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本区商业发展规划及当年《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企业及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均可申请。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企业自有资金证明。(企业银行存款证明等);
4、企业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与项目有关的审批及建设合同、材料;
7、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8、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
2、区商务委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对项目进行审核;
3、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零售企业(不含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1、对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
2、对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
3、对零售额超过3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增幅超过20%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4、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5、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二、对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1、对零售额超过4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
2、对零售额超过2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
3、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小客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
三、对餐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1、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2、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3、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新增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新增统一收银的特色商业街等摊群市场和POS机系统联网的购物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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