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凡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申报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登记表》。
由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递交申报材料,市卫生局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合格单位即登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发文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待整改后再次考核评审验收或不予发证。
6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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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222号文件规定: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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