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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