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经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5、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6、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40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含有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审批对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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