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九款: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
1、幼儿园必须设在安全区域内,房舍坚固、适用、安全、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影响;
2、幼儿园必须单门独院,有专职或兼职门卫,有警棍等安防器材,门卫有制服或袖章,围墙(栏)高度要达2.2米以上,园内不得有与幼儿园无关的闲杂人员居住,逗留;
3、幼儿园每班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并要设保健室与办公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设置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4、园内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有必要的钢琴(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等教学设备,室内玩具达人均3件以上;
5、有平整、安全的户外活动场地,幼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户外大型玩具3件以上,并配有适量中小型活动器材,且安全耐用;
6、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实行流水洗手。配有幼儿饮水桶、杯子,保证一人二巾一杯,每30人配一小型消毒柜,幼儿活动室与寝室均需配紫外线消毒灯,并按时消毒;
7、厨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有冰箱或冰柜,食品储藏室等;
8、有儿童专用的水冲式厕所,班均4个以上蹲位,且要与活动室或寝室连体;
9、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10、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凭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园长应具有2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园长、教师、保健医生、保育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11、幼儿园工作人员热爱幼儿,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和严重明显残疾;
12、班额与师资配备标准:小班不超过28人,中班不超过33人,大班不超过38人,混合班不超过35人,日托每班配两教一保,全托每班配两教二保;
13、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14、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实施教育教学,要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1、幼儿园法人资格。(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本、社区证明);
2、有独立的银行帐号,确保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开办的幼儿园,办园开办费用的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
3、幼儿园地址及平面图;
4、幼儿园办园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
5、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等资格证明;
6、幼儿园办园方案、章程等书面材料;
7、办园场地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1、幼儿园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教育股递交办园申请及申报材料;
2、教育股进行办园资格审核及组织审核组现场审核;
3、教育股向主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报局领导班子审议,作出审批意见;
4、对拟批准办学的幼儿园进行公示,教体局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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