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一、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
4、投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公证;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公司章程。
二、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可免交);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此项只需提交复印件);
5、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6、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
7、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8、公司章程(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可免交);
9、符合证明复印件(包括年度审核情况。若尚未取得符合证明而委托其他具有符合证明的公司管理船舶的,则需提供委托协议、受托方符合证明);
10、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书复印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需提供)。
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
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交营业执照并盖公司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即确认函)。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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