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农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2、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1、进出口单位向审核单位提供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见附件三),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
2、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
3、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通过品种审定、达到质量标准及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农业部行政审批;
3、专家评审;
4、种子管理局审核;
5、农业部行政审批复核;
6、批复。
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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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问:专家评审时间多久?
答:专家评审时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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