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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政务公开 推进“阳光工程”建设
2012/10/30 15:19:00 来源:监察部网站
今年以来,浙江省在全省普遍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以保障性住房阳光监管、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等8项重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工程”建设。目前,已有2300多个权力事项向全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评判。
浙江省委、省政府把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以部署,省委书记赵洪祝、省长夏宝龙多次就“阳光工程”工作作出批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对“阳光工程”开展提出具体要求。省纪委、监察厅专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要求把这项工作放在党委、政府工作全局中来统筹谋划,发挥好服务和保障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月报季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突出重点,推动工作有序实施
紧紧围绕“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落实,推进“阳光工程”。去年以来,国务院批复了浙江省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积极促进有关政策规定、发展规划等信息的公开,并大力协调简化审批和招投标环节,推动省直部门向舟山市下放审批事项400项,向义乌市下放审批事项357项。省直部门保留的审批事项,在法定审批时间的基础上平均提速1/4。
紧紧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推进“阳光工程”。重点是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教育招生、医疗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如,实施保障性住房“阳光监管”,做到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分配结果都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全省已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09万套,92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重拳治理择校乱收费问题,全省所有县(市、区)入学择校率降至5%以内,其中63个县(市、区)实现“零择校”,有效消除了择校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紧紧围绕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推进“阳光工程”。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予以重点公开,进一步提高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完善机制,实现工作持续推进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在“阳光工程”中,坚持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督促建设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公示方案等举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确保把保障性住房建成群众确实需要和真正满意的住房。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在全省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4486项的基础上,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对保留的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一律公开办理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并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建立健全有效运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普遍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制定出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定,确保“阳光工程”持之以恒地落到实处。如浙江省民政厅在《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中充分吸纳“阳光村务”的有关内容,并经浙江省人大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立法形式颁布实施。
注重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
公开内容真实、全面。“阳光工程”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予以实施,凡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如,督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最初确定的社保基金“阳光监管”一个公开项目,到现在公开162项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权力事项。这样的公开,不仅在网上“晒权、亮权”,也为群众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多便利。
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做到传统方式与信息手段并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完善网上大厅办事功能,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构建政务事项阳光运行监督机制。
根据职能实施公开。机关单位由于工作职责各不相同,公开工作既要强调共性,按照公开工作的整体要求实行公开,同时也要体现个性,按工作职责设定公开重点。如,教育系统重点推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阳光收费”、人民教育基金会“阳光运行”、高校科研经费“阳光管理”、项目职称“阳光评审”;卫生系统围绕药物采购和合理用药两大环节,扎实推进“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
“阳光工程”不仅深化了政务公开,还维护了群众利益,更创优了发展环境,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
文章作者:监察部网站
责任编辑: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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