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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常面临举证困难武汉中院法官建议 专利保护应适度由侵权方举证

更新时间:2012-05-0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首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2011年,武汉两级法院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案件上升明显,共受理和审结此类民事案件150件和134件,同比增长230%204%

  “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这在方法类专利纠纷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介绍说。

  白皮书显示,2011年,李某起诉曾经的合作伙伴深圳光明创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公司仍然继续使用他的专利技术方法生产专利产品,侵犯其权益。但李某拿不出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他的专利技术,被告辩称使用其他技术同样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但无法向法院提交具体的生产方法。

  最终,法庭考虑到涉案专利是方法发明且是首创发明,在李某提交初步侵权证据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由于被告无法举证使用其他技术,法庭判决侵权成立。

  何震建议,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应确立适度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未构成侵权,以破解此类纠纷中专利权人举证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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