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单位评职称专利也管用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昨日在市法制办征求意见。为了激发发明人、设计人的创新活力,征求意见稿修改了设立专利奖、奖励报酬等条款。同时规定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管理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专利权入股
发明人可得20%股份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入股的,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交易的净收入中给予不低于20%的比例;以专利权入股的,单位应给予不低于20%的股份或者股权收益。
展览会主办方
不查专利证书将受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专利保护合同或者设定相关条款;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境外参展方还应向海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副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展会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商品流通领域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或者进入流通市场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侵权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不得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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