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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
我们一般所说的清算交收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指证券商与交易所之间的清算交收,另一部分是指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交收。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价款与证券的交收确认的过程,即买入方付出价款,得到证券,卖出方付出证券,获得价款。
清算交收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对应收应付证券和价款的轧抵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的转移;交收则是对应收付净额(包括证券和价款)的交收,即双方收付了结的过程,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证券清算、交收主要遵循两条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指对每个券商价款的清算只计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不同清算期的价款和证券不能合并计算。
(2)钱货两清原则。指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收。钱货两清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T+1交收制度,即当日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第二天才能进行交割确认。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与否应以第二天的交割单为准,当日的成交回报仅作为参考。证券如未成交,则不能办理交割手续,在证券成交之后,投资者应携带股东卡、身份证和磁卡及时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手续,证券商应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简称交割单)交给投资者签收。证券商按投资者的要求成交的委托,投资者必须承认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并认真核对交割单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如无疑义,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交割单,证券商也应保存好委托成交资料;如有疑义,投资者应及时向证券商或者当地证券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如果在证券成交后的一定期限内,投资者不向证券商进行交割,则视为投资者对成交结果的默认,另外,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商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内的历史委托和成交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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