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
证监会一日出四项政策 抑制短炒维护市场稳定
11月19日电(证券频道程春雨)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11月16日,证监会及相关部门一天内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四项法规政策。
同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表示,加强监管、放松管制,不断探索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内在机制。进一步推动完善税费结构,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加强金融监管,就是要继续加强市场法治建设,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息红利税差别征收明年施行 抑制短期炒作
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11月16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该政策实施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出台重组股异动监管新规 严防内幕交易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同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相继发布。
《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根据《规定》及沪深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同时将存在异常交易的结论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推进重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重组的,应同时作出股票异常交易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暂停后,相关方可以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组进程,进入行政许可阶段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
为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降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成本负担,将北京中关村(5.44,-0.11,-1.98%)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证监会和科技部立足自身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分类准确性提高
16日,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了修订,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修订后的指引于发布当日生效实施。
据悉,《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性使用。《指引》公布后,相关单位将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校正,该项工作将和2012 年四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统筹进行。
郭树清:加强监管 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6日在证监会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表示,要加强监管、放松管制,不断探索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内在机制。进一步推动完善税费结构,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积极发展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郭树清指出,加强金融监管,就是要继续加强市场法治建设,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就是要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放松管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需要,进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就是要均衡发展股权市场和债券市场,改善中国金融体系结构,清理规范各类股票、类期货交易场所,引导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新网证券频道)
【相关报道】IPO将“井喷”说法不属实 转融券业务年内不会推出
据京华时报[微博]17日报道,近期有媒体报道IPO发行将出现“井喷”和2倍市盈率发行,证监会昨天表示,上述说法不属实。
证监会方面透露,监管部门正在着力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体制改革,继续着力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新股定价过程中的市场约束,进一步健全新股价格形成机制,使新股定价建立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继续促进IPO公司合理定价,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和配售,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对于“捧场抬价”、“故意压价”、“人情报价”等行为,将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狠抓事后追责,遏制非理性炒作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同时,目前再融资审核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不存在审核节奏加快的问题。
京华时报17日还报道称,近期市场传言称转融券业务将在年内推出,昨天证金公司正式澄清,称近期部分媒体关于转融券年内推出的报道不实,转融券年内不会推出,目前尚没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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