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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五一”加班费 应该这样算

更新时间:2012-05-02

  为了让用人单位在“五一”假期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了解《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今年“五一”假期,前两天是休息日,在429日、30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在51日当天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允许以倒休、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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