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新闻
60岁以上劳动者维权难
某建筑工地八位老人打工82天分文未得,为了讨薪每天走几十里路,鞋底都磨通了。
老人被辞老无所依 77岁的柯树友是定远县定城镇泉坞山居委会的居民。 1993年时,58岁的柯树友成为了县环卫所的一名环卫工人。两年前,定远县环卫所将县城城区保洁业务承包给了滁州宏伟环卫公司,柯树友又成为了宏伟公司的一员。
今年一月的一天,宏伟公司通知柯树友,他被辞退了。对此,柯树友很不解。 “我原本一个月都拿900多块钱工资,现在把我辞退了,我的生活没有着落了。 ”柯树友认为,县环卫所和宏伟公司没有给他清退补偿,也都没有给他办理养老保险,这让他“老无所依”。
得知这一情况后,记者联系了定远县环卫所和宏伟环卫公司。定远县环卫所金所长介绍,环卫所已经将所有业务转交给了宏伟公司,因此,柯树友的清退补偿要求,“环卫所满足不了”。同样,宏伟公司的张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利润有限,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
至于养老保险,宏伟公司表示,公司接纳柯树友时,柯已经70多岁,无法购买保险。而县环卫所则表示,1993年时无法购买保险。
记者随后就此咨询了滁州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该委一位张姓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安徽省的社保补交最早只能从1996年开始,而1996年柯树友已经年满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想补交保险都无法实现。
关于清退补偿问题,记者咨询了南开大学一位法律硕士。据他介绍,柯树友和宏伟公司之间的关系仅为雇佣关系,目前法律对解除雇佣关系是否需要补偿并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因为用人方单方面解除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则可以协商取得一定的补偿。 ”他说。
记者注意到,柯树友和县环卫所在1993年签订的用工协议上明确了“终止协议”的条件:垃圾场在人员(关系)在,垃圾场终止人员终止。而据柯树友本人和宏伟公司共同介绍,目前,当年的垃圾填埋场已经搬离。因此,解除当年的协议并不是宏伟公司单方面所为。 “劳动法”是否保护务工老人存争议
目前,在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人继续从事劳动的大有人在。许多老人在劳动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而维权的过程则十分艰难。用人单位以超过60岁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仲裁机构以超过60岁为由不予仲裁;一些律师以超过60岁为由不接受辩护申请……
记者采访发现,对于60岁以上老年人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各方观点不一。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由于超过60岁不在法定年龄,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也有法律专家表示,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超过60岁就不是劳动者。 60岁(女55岁)只是退休年龄,但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只要能提供劳动就是劳动者。
对此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博士认为,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用工关系时以雇佣关系处理为宜;对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尽量争取将它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但理解因人而异,如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在不能争取到劳动法规的支持,也只能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了。 ”李博士说。 “劳动法”外依然有“法”保护老人权益
但是,即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其他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部分活动。同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有律师建议,如果老年人想继续参加劳动,务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一民事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人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同时,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理应收到法律保护。只是在参加工作付出劳动之前,要根据自己具体的劳动情况,依据上述有关法规,提前明确或约定某些方面的权益,免得事后被动。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上一篇文章:
台法务部门新任负责人:对关说案根据证据 认定事实
下一篇文章:
殷建光:劳动节要反思权益保障而非举国欢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