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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小城镇建设支持不足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1-04-06
金融对小城镇建设支持不足的原因

  一是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为主,承办单位主要是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一般不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即使是以政府融资平台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缺少足够的财力担保而存在较大的风险。对样本镇调查发现,52个镇平均每个镇的财政收入只有1318万元,而支出为1727.6万元,明显入不敷出。

  二是小城镇金融机构放贷权限不足。出于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的考虑,各金融机构纷纷提高了对县级支行的贷款授权门槛,资金上划、权限上收。如有的县联社将基层信用社1万元以上的贷款审批权上收,由于经济主体对1万元以下贷款需求不大,造成基层信用社无“权”可用,而且贷款审批环节多,效率低。

  三是缺乏金融投入的激励机制。虽然国家已把小城镇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就业、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拉动国内需求的战略举措,但目前还没有支持小城镇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也缺乏对商业银行开拓小城镇信贷市场的激励机制,导致金融机构缺乏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此外,乡镇信用环境较差,特别是许多乡镇政府过去拖欠当地金融机构较多贷款,也影响金融机构投放新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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