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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草案进行时 私募“阳光化”全面提速
更新时间:2011-04-20
在江赛春看来,《草案》并没有回避一些敏感的关键问题,新的基金法出炉后,管理层一定会在配套的法律法规方面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以使制度更加完善。“宜疏不宜堵是公认的道理,这些基础性的制约基金业的禁令放开后,能增加基金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整个行业长远竞争力。”
本报记者 毛瀚民 发自深圳
私募股权投资(PE)、私募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的统一监管开始有了眉目。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各方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中,“亮点很多,包括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票;把私募基金纳 入监管范围,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监管范围拓宽了很多,PE投资也纳入监管。”此外,《草案》规定主要发起股东应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 融机构经验等条件时,特别加上了“长期投资理念”。之前“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也变成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及“财务状况良好”。征求意见稿另 一重大改变在于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到三种: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这对公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意义非凡,承认了私募的江湖地位。”2月23日,深圳搏实资本总经理李秉恒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私募基金发行的规模会有极大提高,不过目前还没看到修改草案的全文。具体化到什么程度、如何监管也考验监管机构的能力。
公平对待私募叫好
“这对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肯定是一大利好,也打破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真空,但目前还没收到具体的征求意见稿。”深圳一大型公募基金公司总经理告诉时代周报。
本次《草案》还涉及到了私募基金,传统意义上“处江湖之远”的私募将与“居庙堂之高”的公募一样接受监管。根据《草案》第75条规定,私募基金 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相对于现行《基金法》,《草案》有较大突破。对于私募而言,其中的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 位,采用备案制形式进行监管;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事公募业务。”私募排排网一工作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该网就《草案》对全国40多家私募公 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8%的私募认为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是好事,82.05%的私募愿意公开发行产品,挑战公募基金。
“草根阶层的私募基金被监管层重视后,将有利于私募业的规划发展与明确方向。” “国际市场风行的对冲基金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私募被监管后,有可能探索出参与全球对冲基金的路子。”不过,常士杉也表示,希望监管层给予的是适度监管,而 不是与公募基金完全相同的管理模式。“希望监管层在交易、运行、投资风格等大体框架上能保持私募原有的特点,给予私募一定的灵活性,让公募与私募百花齐 放,而不是严重同质化的死胡同。”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是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 位。“按照草案规定,私募公司也可以从事公募业务,但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要区别对待,两者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私募有业绩报酬,而公募只收取固定管 理费,监管标准也会不一样。”基金法修改的实际意义,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发行公募,成为公募的股 东。
此外,《草案》除了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提出员工持股外,还把公司组织形式从契约型放宽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此次《草案》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最终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另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一个重大改变在于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到三种: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目前公募的注册资金要3个亿,股东基本上都是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以后也会改变,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深圳彼林乃尔投资公司(公司型私 募)总经理邵德楷表示,私募以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肯定是好事。基金管理人更灵活,私募的发展会更加迅速,私募经营上也将更有特色,可以分散未来整个资本 市场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公募和私募目前都有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很大的缺陷。目前来看,私募极其不稳定,包括人员不稳定和业绩不稳定,而公募缺乏激励,稳定而效率 不高。“目前公募解决的是制度和人才培养的问题,而私募解决的是激励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需要同时得到解决,基金行业的发展才会有前途。“未来3-5年, 公、私募可能会走向融合。”众多私募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修改的实际意义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发行 公募,成为公募的股东。
“目前公募注册资金要3个亿,股东基本上都是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以后也会改变,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而放松准入条件后,也可以对公募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如果公募发行还是垄断的,股权激励就不会被市场认可。”深圳搏实资本公司总经理李秉恒认为。
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厉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全国人大、发改委等各部门已邀请创投机构,召开了四次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讨会,未来 私募股权基金受到国家统一监管是大趋势。“对于PE、VC等的监管提上日程,未来《基金法》对此都将有涉及,但具体由哪个部门直接负责对PE、VC的监管 还有待商榷。”
“PE腐败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组长许健则对时代周报记者坦承,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监管主体,证监会只管二级市场,国资委、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更是管不着。
“老鼠仓”难题待解
基金业从业人员炒股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由此而引发的老鼠仓事件频频见诸媒体。 为此,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近乎严苛的监督。对此《草案》调整了原则,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只要不与其管理的基金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在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买卖股票。
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员工持股计划,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 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草案》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草案》出来后,反响巨大,从基金业内看,持赞成意见的居多,毕竟过多的束缚对行业发展不利;但基民对此却是担心不少,特别是上述两大禁区放开 后,“老鼠仓”会不会大量出现?基金公司会不会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基民利益?另外,基金从业人员的“解禁”让同处证券行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羡慕不已。东 方证券分析师吴亚俊表示,证券公司中能真正接触到内幕消息的人只是少数,以营销人员和客服人员为代表的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的都是基础性的服务工作。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江赛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证券市场上的任何交易都有潜在的利益输送,关键是要用完善的信息制度、监管制度去规避。“完全禁止已经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只能在这两种选择中进行平衡。”
本报记者 毛瀚民 发自深圳
私募股权投资(PE)、私募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的统一监管开始有了眉目。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各方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中,“亮点很多,包括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票;把私募基金纳 入监管范围,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监管范围拓宽了很多,PE投资也纳入监管。”此外,《草案》规定主要发起股东应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 融机构经验等条件时,特别加上了“长期投资理念”。之前“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也变成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及“财务状况良好”。征求意见稿另 一重大改变在于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到三种: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这对公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意义非凡,承认了私募的江湖地位。”2月23日,深圳搏实资本总经理李秉恒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私募基金发行的规模会有极大提高,不过目前还没看到修改草案的全文。具体化到什么程度、如何监管也考验监管机构的能力。
公平对待私募叫好
“这对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肯定是一大利好,也打破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真空,但目前还没收到具体的征求意见稿。”深圳一大型公募基金公司总经理告诉时代周报。
本次《草案》还涉及到了私募基金,传统意义上“处江湖之远”的私募将与“居庙堂之高”的公募一样接受监管。根据《草案》第75条规定,私募基金 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相对于现行《基金法》,《草案》有较大突破。对于私募而言,其中的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 位,采用备案制形式进行监管;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事公募业务。”私募排排网一工作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该网就《草案》对全国40多家私募公 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8%的私募认为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是好事,82.05%的私募愿意公开发行产品,挑战公募基金。
“草根阶层的私募基金被监管层重视后,将有利于私募业的规划发展与明确方向。” “国际市场风行的对冲基金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私募被监管后,有可能探索出参与全球对冲基金的路子。”不过,常士杉也表示,希望监管层给予的是适度监管,而 不是与公募基金完全相同的管理模式。“希望监管层在交易、运行、投资风格等大体框架上能保持私募原有的特点,给予私募一定的灵活性,让公募与私募百花齐 放,而不是严重同质化的死胡同。”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是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 位。“按照草案规定,私募公司也可以从事公募业务,但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要区别对待,两者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私募有业绩报酬,而公募只收取固定管 理费,监管标准也会不一样。”基金法修改的实际意义,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发行公募,成为公募的股 东。
此外,《草案》除了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提出员工持股外,还把公司组织形式从契约型放宽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此次《草案》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最终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另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一个重大改变在于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到三种: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目前公募的注册资金要3个亿,股东基本上都是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以后也会改变,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深圳彼林乃尔投资公司(公司型私 募)总经理邵德楷表示,私募以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肯定是好事。基金管理人更灵活,私募的发展会更加迅速,私募经营上也将更有特色,可以分散未来整个资本 市场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公募和私募目前都有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很大的缺陷。目前来看,私募极其不稳定,包括人员不稳定和业绩不稳定,而公募缺乏激励,稳定而效率 不高。“目前公募解决的是制度和人才培养的问题,而私募解决的是激励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需要同时得到解决,基金行业的发展才会有前途。“未来3-5年, 公、私募可能会走向融合。”众多私募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修改的实际意义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发行 公募,成为公募的股东。
“目前公募注册资金要3个亿,股东基本上都是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以后也会改变,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而放松准入条件后,也可以对公募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如果公募发行还是垄断的,股权激励就不会被市场认可。”深圳搏实资本公司总经理李秉恒认为。
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厉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全国人大、发改委等各部门已邀请创投机构,召开了四次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讨会,未来 私募股权基金受到国家统一监管是大趋势。“对于PE、VC等的监管提上日程,未来《基金法》对此都将有涉及,但具体由哪个部门直接负责对PE、VC的监管 还有待商榷。”
“PE腐败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组长许健则对时代周报记者坦承,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监管主体,证监会只管二级市场,国资委、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更是管不着。
“老鼠仓”难题待解
基金业从业人员炒股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由此而引发的老鼠仓事件频频见诸媒体。 为此,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近乎严苛的监督。对此《草案》调整了原则,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只要不与其管理的基金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在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买卖股票。
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员工持股计划,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 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草案》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草案》出来后,反响巨大,从基金业内看,持赞成意见的居多,毕竟过多的束缚对行业发展不利;但基民对此却是担心不少,特别是上述两大禁区放开 后,“老鼠仓”会不会大量出现?基金公司会不会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基民利益?另外,基金从业人员的“解禁”让同处证券行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羡慕不已。东 方证券分析师吴亚俊表示,证券公司中能真正接触到内幕消息的人只是少数,以营销人员和客服人员为代表的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的都是基础性的服务工作。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江赛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证券市场上的任何交易都有潜在的利益输送,关键是要用完善的信息制度、监管制度去规避。“完全禁止已经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只能在这两种选择中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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