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关于广东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新突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现将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
(二)各单位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粤发改规〔2022〕4号文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三)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省工程研究中心,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向我委报送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四)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五)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应具备粤发改规〔2022〕4号文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等领域。
(二)项目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研发设备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万元,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应相对独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研发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三、申报名额
(一)高校类申报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主管,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0家。
(二)企业类申报单位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其中广州、深圳市每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其余地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家;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主管,申报数量不超过5家。
(三)科研院所自主申报,每家科研院所申报数量不超过1家。
四、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填报申报数据表。
(二)推荐上报。各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和申报数据表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于12月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材料报我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逾期未报视同放弃推荐。
(三)审核批复。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通过最终评审的项目,将正式批复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五、其他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申报材料的相关数据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四)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推荐的申报单位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同数量压减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名额。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3.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数据表
4.2023年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汇总表
5.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信用承诺书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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