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电子化、智能化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产品或人员的安全也可以直接应用可编程的电子电路系统进行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常常依赖于软件的正确反应,因而可编程的电子电路内的软件系统的可靠性便极为重要,所以这类用于保护产品和人员安全的软件必须得到评估,以验证其可靠性;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帮助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软件产品评估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对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的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软协”)作为北京市唯一的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软件产品评估。
1.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先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4. 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 协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自愿接受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的企业。
(一)协会会员企业;
(二)申请软件产品评估的软件产品需满足《软件产品评估规范》第5条的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1. 网上预审
申请企业登录“双软评估”, 填写《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 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开具《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
3. 审核公示
协会在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软件产品知识产权情况等进行审查或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通过评估的软件产品名单在协会网站及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 颁发证书
协会依据网站公示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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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1、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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