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这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世界商事法制建设的巨大贡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这些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公示应该在企业设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公示。
2、已经设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工商企业信息公示中,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2、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3、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4、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5、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注意:“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登录工商网站,按照指引进行申报。新条例实施后,工商总局将不再对企业逐一实行年检,而是采取抽查的办法,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总数不少于所有登记企业的1/3。
企业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的咨询和上报时间大概是10-20个工作日左右。
关于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的收费说明:
知企网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
注意事项:
(1)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报告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两类内容:应当公示的内容和自主选择是否公示的内容。
(2) 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披露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等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
(3) 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 信用修复制度。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 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 建立抽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8) 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政府部门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答: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报告并公示。
2、今年从10月1日开始实行此项管理条例,企业何时提交年度报告?
答:自10月1日-2015年6月30日,所有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必须向其注册时的工商部门上交2013年年度报告。
扫一扫咨询
知企网微信官方客服
客服热线:400-885-0909
24小时在线咨询
*我们将对您的号码严格保密,请放心使用
扫码下载APP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