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对企业创办人的要求
1、创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担任实职;
2、创办人拥有企业的控股权;
3、创办人资质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
(3)列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专家
(4)“中国工程科技光华奖”获得者
(5)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
(6)其他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认可的,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及奖项获得者。
本办法仅对创办人创办企业资助一次。
(二)对创办企业的要求
1、注册时间为2004年7月(含)以后的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原则上不支持已获得其它同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
(三)对企业科技项目的要求
1、属于海淀园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与企业创办人所学专业或学术背景具有较高关联度;
3、项目知识产权明晰,合法使用;
4、企业创办人是项目的主要研发人;
5、项目技术成熟,通过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鉴定时间或列入计划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原则
1、支持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
2支持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高成长性的企业;
三、资助办法
对符合申请条件,具备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创业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海淀园创业资助申请书》;
2、创办人相关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书;
(2)参与科研成果资料及相关发表材料;
3、企业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注册的验资报告。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企业,应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有关协议;
(3)企业2004年度及2005年6月份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文件;
(5)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项目相关材料:
(1)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文件;
(2)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6、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同时要附上相应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也可发电子邮件)。
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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