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园区企业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行动”纲要》(海政发【2003】10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3]3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3年—20**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内具有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专利为国内发明专利和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并已取得专利证书;
2. 具有较高技术的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3. 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领域;
4. 专利授权时间为申请资助时的上年度及以后。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已发生的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300元)
实质审查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
第六条 每件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每家企业一年最多申请资助两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
第八条海淀园管委会商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海淀园主任办公会审批,海淀园管委会批准后,按照“绿色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补贴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海淀园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书;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6.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
7.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型装订。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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