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
贷款方有哪些义务
更新时间:2011-04-07
第一,贷款方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方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使借款方能及时使用贷款。贷款方因自己的过错未履行此义务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不得予扣利息的义务。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队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方的这项义务是《统一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适用,即使作了这样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三,贷款方有行使信贷监督的职责。我国《统一合同法》规定: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因此,贷款方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借款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督,以促使借款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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