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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8-03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是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业行为、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既要严格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又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二、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与本单位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的义务,按照《意见》要求主动与其联系,核查从业情况。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6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报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抓好违反从业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从业行为规定的情形,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认定并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工商、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规定和信息数据移转相关程序,给予个人或接收单位相应处罚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

  四、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从严把关,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工商、经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抓好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区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意见》情况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时,在贯彻执行《意见》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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