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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基金

关于科技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16-10-14

一、总则

(一)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新区经济发展局与财政金融局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二)辽东湾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三)设立科技专项资金。辽东湾新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其中,小巨人企业科技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指的各项奖励支出。科技专项资金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按部门职能进行管理。

二、支持方向

(一)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油气加工、基本有机化工等。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石油及天然气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临港装备制造等。

3.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医药等。

4.现代农业:水稻优良品种培育、大蟹种苗及养殖技术、保护地蔬菜种苗的培育、碱地系列果蔬生产加工。

(二)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辽东湾新区辖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产权明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制度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专项类别

1.重大专项。重点支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对辽东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的科技专项,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每个项目奖励不低于50万元。

2.研发中心建设专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用科技发展带动经济转型升级。当年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当年经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经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3.产学研合作专项。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每个项目奖励5万-10万元;支持企业围绕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重大创新载体、支持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独立或与新区企业合作建立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奖励20万-50万元。

4.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专项。重点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新工艺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具体奖励政策参照《盘锦辽东湾新区关于促进小巨人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科技环境能力及创新工程建设专项。重点支持战略研究、信息服务、平台搭建、环境优化等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1)科技信息数据库建设。通过各类科技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为全社会提供科技信息资源;通过对网络运行环境、服务器承载能力的强化与升级,为整体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支撑。每个项目奖励5万-10万元。

2)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对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开展科技培训(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科技对接洽谈等服务活动,重点支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科技平台对辽东湾新区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按照其科技贡献奖励20万-50万元。

3)知识产权奖励。以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为目的,激发全民创新意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创新成果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每个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1万元。

6.对产业园区引进的重大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各产业园区提交管委会申报批准后,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三、申报、审批和执行

(一)立项程序

1.在盘锦辽东湾新区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并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

2.初审推荐。企业符合重点支持方向要求的项目,新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并由新区对申报单位项目配套资金情况审核通过后,一同对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软硬件配置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等进行复审。

3.专家评审。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应用及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条件、基础、进度和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行政决策。经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科技计划,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5.社会公示。确定具体的扶持单位和项目后,在盘锦辽东湾新区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行文下达。新区经济发展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新区下达指标文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新区经济发展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协议。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中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科技专项资金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发的《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7]530号)中第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二)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市场机制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新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状况;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融资局共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禁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协议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融资局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协议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

(四)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挪用、占用科技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财政拨款、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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