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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万得高调起诉同花顺的妙招与败笔

更新时间:2012-11-26

   20121121日,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向媒体证实,万得已在当天上午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花顺(12.300,0.00,0.00%)(300033)侵犯著作权,要求同花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近亿元人民币。20121122日,万得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诉讼事宜。而同花顺股票于1122日临时停牌。

  同花顺与万得虽然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但两者一直相安无事,万得及其创始人陆风长久以来也保持低调。在笔者看来,万得一反常态,高调起诉同花顺,具有多方面、深层次原因。万得此番出招,哪些是妙招,哪些又是败笔?

  万得提起诉讼的背景

  1993年,陆风来到上海进行创业。在经历近10年的创业阵痛期后,陆风学习彭博社的彭博终端机模式,创立了万得金融数据终端。2002年的金融危机非但没有将陆风和万得摧垮,反而成就了万得。当万得终端机比较成熟的时候,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牛市。2005年,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整个金融市场急剧放大,万得的业务随之开始爆发。2006年,万得营收只有3000万元,但公司已经实现收支平衡。2007年,万得资讯的收入达到1.2亿元。之后每年以翻番的速度发展。据万得内部人士透露,2008年万得资讯的利润有近2亿元。2009年,万得的营收更是达到了3.5亿元。万得已然在金融数据终端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

  2008年,万得开始筹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然而,由于创始人持股比例高达70%、万得金融数据终端的信息涉嫌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等问题,万得的上市之路并不顺利。甚至有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起诉万得盗用其研究报告,并索赔200余万元。最终,万得并没有如愿上市。

  同样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同花顺、东方财富(8.260,-0.06,-0.72%)网和大智慧(4.13,-0.01,-0.24%),虽然其营收较之万得都少很多,但同花顺和东方财富却成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大智慧则顺利在上交所上市。这三家企业通过上市分别获得了十几亿甚至数十亿元的融资,很快在企业规模、营收方面超过万得。而且,这三家企业各有特点,已经在各自领域建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实际上大大限制了万得向金融信息服务其他领域的开拓和发展。

  被同花顺等抢了先手,万得的处境开始不妙。万得为摆脱困境,提出了金融数据终端+新闻的业务模式。但由于自2009年起爆发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其新型业务模式直到现在并未有明显起色。与此同时,万得引以为傲的金融数据终端领域,却因为同花顺于2010年推出Ifind软件而也变得不稳固起来。

  一方面,有部分客户流失,建立新的客户关系难度也更大。万得对其金融数据终端优势地位的前后表述,耐人寻味。2007年万得称已经有1200多家金融机构客户、3万多个金融终端,包括100%的全国商业性银行、100%的基金公司、85%的证券公司、78%的保险公司、75%QFII机构以及众多的海外金融机构。而过了五年,其表述则变成在国内市场,Wind资讯的客户包括超过90%的中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国际市场,已经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75%的机构是Wind资讯的客户。同时国内多数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也是我们的客户,大量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经常引用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

  另一方面,现有客户的议价能力增强。在同花顺未进入该领域前,万得绝对的市场领先优势加上机构用户用惯了万得资讯的终端,使得万得的产品不但从来不降价,反而每年都有恃无恐地将服务费上调,平均每年上调10%,有的年份达到30%现在,客户有了多种选择,且由于金融危机不愿意花太多钱用于购买软件,故万得的议价能力正在被削弱。

  万得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现实是,其业务领域已经有三家企业上市,由于金融信息服务领域属于小众领域,发展空间有限,中国股市可能无法容纳更多同类上市企业。万得要想上市,就必须要在业务发展模式上创新成功。

  在发展空间被同类上市公司挤压、金融数据终端+新闻模式发展不力、上市前景不明朗的不利形势下,自己的优势领域也被同花顺蚕食,万得似乎遭遇了前后夹击的窘境。

  万得起诉的三大妙招

  面对前后夹击的困境,起诉同花顺Ifind软件侵犯其著作权,是万得的一记妙招,可以起到一箭三雕之效。

  首先,通过诉讼可以直接打击同花顺Ifind业务,巩固其传统业务优势。万得通过起诉同花顺Ifind软件侵权,在以下方面可以起到打击同花顺金融数据终端业务的作用。第一,起诉能迟滞同花顺的金融数据终端业务发展。万得起诉后,由于Ifind软件是否侵权尚不确定,这就会导致很多机构甚至个人在Ifind软件被法院认定不侵权之前不会采购该软件。这就很好的限制了Ifind软件的拓展。第二,如法院认定Ifind软件侵权,则同花顺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如是,则同花顺的金融数据终端业务将遭受灭顶之灾。总之,不论诉讼能否胜诉,其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起到打击同花顺金融数据终端业务的作用。

  其次,通过诉讼可以提高万得产品知名度,有利于其拓展业务。由于起诉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加之是高调起诉,必然引起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使得很多人开始认识万得金融数据终端等产品,这为其在机构客户之外开拓个人客户业务,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如果能够胜诉,更能引起众人的同情,这也为其进一步开拓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奠定了良好的情感基础。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万得通过诉讼为其上市铺平道路。对于万得而言,其要突破同花顺、大智慧和东方财富的优势领域,从目前来看,无外乎三种途径。一是尽快拓展出金融数据终端+新闻的成功模式。二是想办法上市融资。三是通过打掉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一家,为万得的发展留出空间。而此次万得的诉讼显然有通过诉讼为其发展或上市留有余地的意味。如果万得能够胜诉,则在目前股市低迷的前提下,有可能极大的打击同花顺。如此,万得就有可能通过借同花顺之壳顺利上市,甚至将同花顺彻底打垮,为自己的发展留出较大空间。即便不能打垮同花顺,至少也可以与同花顺达成某种和解,在万得上市时同花顺不起诉万得、不设置任何障碍,为万得成功上市铺平道路。

  另外,万得选择在同花顺三季度季报发布后宣布起诉同花顺,在时间点上可能也是经过精准选择的。由于此次季报披露同花顺出现亏损,这是同花顺在2009年上市后第一次出现亏损。万得选择在此时出手,可能是想通过让同花顺雪上加霜,给同花顺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便取得更加主动的形势和谈判地位。

  妙招以外的败笔

  万得这次主动提起诉讼,是出奇不意的妙招,但在具体操作上却频出败笔,这恐怕会对其达到战略目的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现有公开资料,万得可能已经出了四个败笔。

  败笔一:自行宣布起诉信息,涉嫌违法。

  此次万得起诉同花顺,在尚未确定法院是否立案、同花顺尚未收到司法文件并发布公告之前,万得直接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此种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以及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第八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内幕信息;重大诉讼属于内幕信息范畴。

  万得将同花顺诉至法院,提出巨额索赔,此项消息必然会对同花顺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法院是否立案尚未确定,同花顺也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无法发布相关的公告,诉讼信息尚未正式公开。因此,关于万得起诉同花顺事宜应当属于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之规定,即便万得是诉讼的原告,基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得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也不得擅自泄露该内幕信息。

  同时,在起诉前买卖同花顺股票,万得还涉嫌内幕交易。从时间节点上看,万得买卖同花顺股票的行为与诉讼筹备几乎同步进行。因此,万得买卖同花顺股票,是在价格敏感期内,其行为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显然,万得有点急不可耐了。

  败笔二:起诉前买卖同花顺股票,授人口实

  根据同花顺的历年报告显示,万得自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通过关联公司持有同花顺大量股票,期间持股数量还有小幅度变化;到了今年三季度,万得减持大部分同花顺股票。对此,万得解释为其持股是为了劝诫同花顺停止侵权。

  由于万得购入的股票数量仅占同花顺总股本1%有余,从公司法角度,这点股票不足以让万得在同花顺的股东会层面获得实质影响力,也难以支撑万得选派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入驻同花顺。万得关于持股是为了劝诫的解释,显然过于一厢情愿。

  实际情况是,不论万得如何解释其大规模购买竞争对手股票的行为,市场上早已据此推测万得意图收购同花顺。如果万得确有此意图,那么过早的暴漏此意图,显然对其实现该战略目标非常不利。如其没有此意图,也很容易授人口实,使得大家对万得此次起诉的正当性产生很大的怀疑,不免让人以为万得是恶意诉讼。

  败笔三:索赔金额近亿,易引起非议

  万得起诉同花顺,索赔9920万元,这一数字使得本案成为国内著作权侵权索赔金额最大的几个案件之一。但该数额过大,易让人以为是恶意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无法确定则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如仍无法确定,则由法院给予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不超过五十万元。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无法查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故在很多案件中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给予权利人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实践中超过五十万元的判决并不常见。

  万得向同花顺索赔近亿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针对上市公司的高额索赔诉讼容易被界定为重大诉讼,而对于重大诉讼,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这就可以给同花顺施加更大压力。另一方面,根据前述司法实践,对于这类案件,其赔偿往往非常少。二者的差距,容易让很多人认为万得这是在诉讼讹诈。

  另外,对上市公司而言,并非只有高额索赔诉讼才是重大诉讼,实际上,只要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上市公司都应当依法披露。在万得起诉同花顺案中,由于诉讼标的涉及同花顺的知识产权,并进而影响同花顺未来的业务开展,足以影响到同花顺股票价格,即便万得仅索赔数百万元,同花顺也应当予以披露。

  败笔四:起诉最佳时机已过

  万得称其已经为诉讼准备了一年半,虽然其在同花顺三季度季报发布后起诉在时间上有所选择,但在整体战略上,其起诉的最佳时机已过。实际上,如果万得在同花顺上市前或者同花顺推出Ifind软件后不久即起诉,诉讼的效果将好的多。

  依据我国上市相关规则,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发生重大诉讼的,应在招股书中对该诉讼予以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对该诉讼情况予以审核,如中国证监会认为该诉讼构成重大事项导致拟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其有权否决上市申请。在拟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前遭遇重大诉讼的,拟上市公司仍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披露,并由中介机构对该诉讼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法律意见,如中国证监会认定该诉讼属于重大事项,则其有权决定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重新审核。

  对万得而言,如果其在同花顺上市前提起诉讼,根据前述上市相关规则,势必将给同花顺施加巨大诉讼压力,双方很可能会达成对万得十分有利的和解。如达不成和解,则同花顺的上市可能遭遇失败。对于万得而言,不论是和解还是让同花顺上市失败,主动权都在自己手中,万得完全可以通过这个诉讼为自身的发展创造巨大机会。

  另外,即便万得不在同花顺上市前提起诉讼,对于同花顺Ifind软件而言,其也应当在该软件推出后立即提起诉讼。此时该软件尚未形成影响力,更没有占据市场,立即起诉更容易打掉该软件。相反,在该软件已经占据了部分市场,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后,再想通过诉讼打掉该软件,不论是该产品的用户,还是该产品企业所在地政府,抑或是审理该案的法院,其不得不考虑该产品所带来的竞争红利、就业安置等因素,这可能会对万得通过诉讼打掉Ifind软件带来不小的阻力。

  综上,万得在被同花顺等抢了先手后,面临前后夹击的竞争困境,其采取了起诉同花顺的突围妙招,可以起到一石三鸟作用。但如果其频出败笔,恐怕难以完成其战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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