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文号: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科目名称和编号
───┼──────────────────
│ 一、资产类
│ 10--15 流动资产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有价证券
5 │121 应收票据
6 │122 应收票据贴现
7 │123 应收帐款
8 │124 分期应收帐款
9 │125 坏帐准备
10 │126 预付款
11 │127 内部往来
12 │128 备用金
13 │129 其他应收款
14 │131 待摊费用
15 │145 存货
│ .01 原材料
│ .02 设备
│ .03 低值易耗品
│ .04 周转材料
│ .05 商品
│ .06 产成品
│ .07 生活物资
│ .08 实物结算物资
│ .09 其他存货
│
16 │155 在途物资
│
│ 16 长期投资
17 │161 长期投资
│ .01 股票投资
│ .02 债券投资
│ .03 其他投资
│ .04 拨付所属资金
│17固定资产
18 │171 固定资产
│ .01 房屋及建筑物
│ .02 船舶等大型设备
│ .03 施工机械
│ .04 生产设备
│ .05 运输设备
│ .06 生活及管理设施
19 │172 累计折旧
20 │173 固定资产清理
21 │174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2 │175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3 │179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
│18-19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 及其他资产
24 │181 无形资产
│ .01 专利权
│ .02 非专利技术
│ .03 商标权
│ .04 著作权
│ .05 土(场)地使用权
│ .06 商誉
25 │185 递延资产
│ .01 开办费
│ .02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03 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04 长期待摊费用
26 │191 其他资产
│ 二、负债类
│ 20--26 流动负
27 │201 短期借款
28 │205 短期债券
29 │211 应付票据
30 │212 应付帐款
31 │213 预收款
32 │219 其他应付款
33 │221 应付工资
34 │222 应付福利费
35 │223 应付创汇奖励金
36 │231 应交税金
37 │239 其他应交款
38 │241 应付利润
39 │243 应付股利
40 │251 预提费用
41 │261 递延收益
│ 27 长期负债
42 │271 长期借款
43 │277 长期债券
44 │279 长期应付款
│ .01 应付引进设备款
│ .0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应付款
│ .02 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 .03 盈余公积补亏
│ .04 提取盈余公积
│ .05 应付利润
│ .06 应付股利
│ .07 未分配利润
│ .08 上年利润调整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5 │301 实收资本
46 │321 资本公积
47 │331 盈余公积
48 │351 本年利润
│ .01 承包工程利润
│ .02 劳务合作利润
│ .03 技术服务利润
│ .04 房地产经营利润
│ .05 产品销售利润
│ .06 物资销售利润
│ .07 自营出口利润
│ .08 代理出口利润
│ .09 服务业经营利润
│ .10 其他经营利润
│ .11 内部结算差额
│ .12 营业税金
│ .13 进货费用
│ .14 销售折扣与折让
│ .15 销售费用
│ .16 管理费用
│ .17 财务费用
│ .18 投资收益
│ .19 营业外收支
49 │361 未分配利润
│ .01 应交所得税
│ 四、成本费用类
50 │401 生产成本
51 │405 出国人员费
52 │411 建造费用
53 │421 辅助生产费用
│ 五、损益表
│ 50--56 经营损益
54 │501 营业收入
│ .01 承包工程收入
│ .02 劳务合作收入
│ .03 技术服务收入
│ .04 房地产经营收入
│ .05 产品销售收入
│ .06 物资销售收入
│ .07 自营出口收入
│ .08 代理出口收入
│ .09 服务业经营收入
│ .10 其他经营收入
│ .11 内部结算收入
55 │521 递延营业收入
56 │531 营业成本
│ .01 承包工程成本
│ .02 劳务合作成本
│ .03 技术服务成本
│ .04 房地产经营成本
│ .05 产品销售成本
│ .06 物资销售成本
│ .07 自营出口成本
│ .08 代理出口成本
│ .09 服务业经营成本
│ .10 其他经营成本
│ .11 内部结算成本
57 │551 递延营业成本
58 │561 营业税金
59 │563 进货费用
60 │565 销售折扣与折让
61 │566 销售费用
62 │567 管理费用
63 │568 财务费用
│ 57-59 营业外损益
64 │571 投资收益
65 │581 营业外收入
66 │585 营业外支出
67 │591 清算费用
68 │595 清算损失
───┴──────────────────
上一篇文章: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