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
更新时间:2011-04-02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应当互相承认其他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就申请专利而言,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一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该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其首次提出申请日期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优先权制度,该制度又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因此,可以把本国优先权作为到各缔约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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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要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怎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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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内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