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该怎么办?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超过数百万件,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适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当然也有不少情况是注册人一直在使用经营这个商标,但这个商标同事又被另外的企业或个人看重,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来,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您的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成功。那么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该怎么办呢?
1、商标注册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注册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但是仅有商标使用许可的,仍将不被认定为已经使用,除非同时提交了前述使用证据材料。
2、商标的使用时间。
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商标的图样。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作为使证明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最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如果商品以完全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另外由于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内地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以上就是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处理方法了,如果遇到提出撤销您的商标的申请,这种情况注册人也不用担心,只要向商标局出示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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