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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第三稿强化著作权人报酬权

更新时间:2012-11-05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其中,提高了作品使用者使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受到关注。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他对此表示,比如期刊社、出版社等运用了法定许可规定却没有向著作权人付酬,作者怎么办?第三稿在前两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在法定许可情况下对于著作权人的救济保障机制,保障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张洪波表示,法定许可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鼓励传播,但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作者的获得报酬权。第三稿在巩固前两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法定许可下,期刊社、出版社等应该在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备案,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稿费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如果使用者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适用于法定许可,属于侵权行为,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等。

  据了解,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张洪波对此次第三稿中的变化表示,此前的法律中没有作者获酬的保障机制,一些作者也没有能力去申诉、保护自己的获得报酬权,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从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此外,第三稿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张洪波表示,这代表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是广大的著作权人,而不仅仅是一些名人类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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