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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北京市科委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工作。
一、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向北京市科委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一) 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孵育协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 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 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
(四) 在孵企业超过3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1-2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 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上年度为3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且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进行投资。
(六) 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七) 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2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
(八) 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九) 孵化机构内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保持8%以上增长率,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超过10项。
(十)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机构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3. 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
北京市科委委托北京创业孵育协会开展孵化基地认定受理工作。凡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向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及附件。
(一)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书(2010年度)》加盖公章。
(二) 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 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4) 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 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 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 入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
(8)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9) 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10) 《在孵企业名录》;
(11) 《毕业企业名录》;
(12) 《就业岗位人员名单》。
2. 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在孵企业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3)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
(5) 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 申报材料的装订
1.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一份盖“正本”章报送,五份盖“副本”章供专家评审时使用。其中在孵企业部分提供两份即可。
2. 材料装订顺序为:
(1)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2) 孵化机构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在孵企业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孵化机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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